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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假规定

2019-11-14劳动纠纷收听量6381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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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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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

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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