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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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周晨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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