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因此,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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