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者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身份证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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