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去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后并非一定要去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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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智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韩智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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