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索回员工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的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员工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怀孕的真相,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欺骗性,属无效劳动合同。依法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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