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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2018-07-19劳动纠纷收听量271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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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并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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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蒙天

李蒙天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李蒙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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