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没有发生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合同生效后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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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健
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勾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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