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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