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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赵丹律师代理设备采购质量纠纷助当事人有效维护核心合法权益

2026.10.16合同纠纷7人浏览

企业商事交易中,采购核心生产设备往往涉及大额资金投入,一旦设备质量不达标又无法协商退换,极易让企业陷入经营停滞的被动局面,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时,手里零散留存的沟通记录难成完整依据,明明自己占理,却不知道怎么梳理出能支撑诉求的有效逻辑。赵丹律师日常接待这类咨询时,最先做的不是急于敲定方案,而是先陪着当事人把从合同签署到后续每一次对接的细节逐一捋顺,避免当事人遗漏关键事实。
这起案件的双方于2024年4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供货方向采购方交付电子束蒸发台等设备,总价款76万元。采购方依约支付了68.4万元货款,剩余7.6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后续验收合格后支付。但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后,持续出现各类故障,始终无法稳定正常运行。采购方先后通过微信沟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正式发送《故障问题处理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多次和供货方协商维修及退换货事宜,供货方虽多次派员到场维修,但始终没能彻底解决质量问题,设备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停机状态。除此之外,供货方始终没有交付产品合格证等配套单据,也拒绝配合签署设备调测合格移交表。长期故障已经导致采购方生产物料报废,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协商始终没有进展的情况下,采购方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并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63万余元。
本案的两处核心争议十分明确:一是案涉设备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已经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二是采购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全部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这类涉及工业设备的质量纠纷,往往需要大量的交易往来佐证事实,零散的聊天记录、单方面的故障照片很难形成有力支撑。赵丹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对所有留存的材料进行系统性归集,把从设备首次出现故障开始,每一次沟通的微信记录、双方共同参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正式送达的故障问题处理告知书,还有设备停机的现场记录等材料逐一整理排序,按时间线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展现了设备从交付后始终无法正常使用、多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的完整事实过程。开庭过程中,赵丹律师围绕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核心逻辑,清晰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完整呈现全案事实,协助仲裁庭准确查清案件核心事实。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额外损失赔偿诉求,赵丹律师也客观评估了现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没有强行主张缺乏对应佐证的诉求,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最终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认定供货方交付的设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采购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裁决结果明确,先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由供货方向采购方返还已支付的设备价款68.4万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部分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对应的仲裁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供货方需要承担1.4万余元仲裁费,采购方自行承担1.3万余元,供货方总计需向采购方支付69.8万余元,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给付。赵丹律师的专业梳理和证据组织,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核心诉求,尽可能降低了企业的实际损失。
赵丹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推进诉讼程序,更在于帮助当事人找准核心争议焦点,在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框架下,争取最贴合实际的权益结果。执业十余年间,赵丹律师始终以同样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哪怕是看似事实清楚的合同纠纷,也不会简化证据梳理的步骤,而是尽可能把每一个事实细节落地,避免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因为证据瑕疵得不到支持。
这起案件也给商事交易主体带来明确的启示,大额设备采购履行过程中,所有涉及质量异议、维修沟通的内容都要注意留存书面痕迹,不要仅靠口头协商达成约定,及时固定双方确认的问题细节,后续一旦出现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是主张合法权益的最坚实支撑。作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赵丹律师后续也会继续在各类民商事案件办理、公益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中,把严谨的办案态度贯穿每一个法律服务环节。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金圆大厦A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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