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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胜诉:多维抗辩破困局,法律运用显成效

2026.10.17合同纠纷3人浏览

抽丝剥茧,智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黄庆强律师,广东云浮人,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2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5**********079。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黄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下面就为大家讲述他代理的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件风云初起
某甲(原告)以与某乙(被告)存在多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为由,将某乙告上法庭。某甲称已累计支付近千万元土地转让款,但因某乙将土地抵押且涉及法院查封,土地无法过户。此前双方虽达成和解协议,但某乙未履行,某甲因此再次起诉,要求某乙将约定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其名下,并承担律师费、诉讼保全保函费及案件相关费用。
黄庆强律师接受某乙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分析中。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土地使用权过户可行性、款项支付真实性、法律关系性质及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律博弈即将拉开帷幕。
多维度抗辩策略
深挖核心争议点
-**土地履行障碍论证**:黄庆强律师团队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土地已被纳入重大公共项目征收范围,土地实际灭失比例极高,这从根本上导致过户义务客观无法履行,且该情形不可归责于某乙,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款项支付核查**:针对某甲主张的近千万元付款事实,黄律师仔细核对某甲提交的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款项仅有收据无实际转账凭证,另有以“代付购房款”抵顶转让款的情形缺乏充分关联证据,于是提出“某甲未实际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抗辩意见。
-**法律关系厘清**:律师团队发现,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因土地履行问题补充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且某甲长期实际占用案涉土地。结合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黄律师主张双方法律关系已从“转让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某甲基于原转让合同主张过户缺乏事实依据。
-**诉讼时效抗辩**:某甲主张的部分合同签订时间距今已超十余年,且此前虽有诉讼但已撤诉,黄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出某甲本次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精准运用法律程序
-**反诉时机把控**: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乙拟就某甲长期占用土地主张不当得利,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提起反诉。黄庆强律师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规定,协助某乙准备反诉材料,虽因庭审后提交未获法院审查,但为后续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完整证据链条。
-**核心条文引用**:针对某甲主张土地过户的诉讼请求,黄律师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强调案涉土地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未涂销抵押,某甲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而非提起本案确权性质的诉讼,从程序上否定某甲起诉的合法性。
胜诉彰显实力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主要抗辩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土地因被查封、抵押且存在客观履行障碍,某甲主张过户实质为确权请求,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某甲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部分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甲的起诉,某乙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黄庆强律师成功实现代理目标。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黄庆强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事实细节把控”与“法律程序运用”的专业能力。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链、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熟练运用程序法规定,不仅有效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在法律的道路上,黄庆强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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