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营过程里,难免遇到合同履行出问题的情况,大到几十万的设备采购,小到日常的货物往来,一旦对方不按约定履约,又拿不出扎实的凭证,想要维权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最后还可能拿回应得的款项。不少当事人遇上这类事,前期沟通全靠口头约定,后续留存的证据零散杂乱,走到维权环节处处卡壳,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这次的案件里,申请人某公司在2024年4月和被申请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其提供电子束蒸发台等设备,合同总价76万元。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68.4万元货款,剩余7.6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可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之后,始终反复出现故障,根本没法正常投入运行。申请人前后多次通过微信沟通、留存会议纪要、发送正式《故障问题处理告知书》等方式,和被申请人协商维修或者退换货的方案,被申请人虽然也多次派人上门维修,但始终没能彻底解决设备的质量问题,设备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停机状态。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一直没向申请人交付产品合格证等配套单据,也拒绝签署设备调测合格移交表。长期的设备故障还导致申请人物料报废,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赔偿各类损失63万余元。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第一是案涉设备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这种状态是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第二是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全部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接手案件之后,赵丹律师第一时间没有直接推进仲裁程序,而是先指导申请人把整个合同履行过程里的所有材料全部归集整理,大到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小到每一次和对方对接维修的微信聊天记录、每次维修的会议纪要、先后发出的多份故障问题处理告知书,全部逐一核对时间线,把零散的材料梳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对应每一次设备故障的发生、申请人的维权动作、被申请人的处置结果,精准证明设备反复故障、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客观事实。庭审过程中,赵丹律师围绕梳理好的证据体系,清晰阐述案涉设备始终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导致申请人当初签订采购合同的生产使用目的完全没法实现,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细节一一对应。同时赵丹律师也客观评估了申请人提交的损失相关证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的通常裁判标准,没有强行主张证据支撑不足的诉求,调整了对应的推进策略。仲裁庭最终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的设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仍然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利息和物料报废损失的诉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期间为降低损失仍断续开机使用,利息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物料报废等损失和设备故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部分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最终仲裁委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价款68.4万元,本案仲裁费2.8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1.3万余元,被申请人承担1.4万余元。赵丹律师全程跟进案件全流程,帮当事人争取到68.4万元已付货款全额返还,加上对方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合计近70万元的款项由被申请人在裁决送达15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最大限度帮当事人挽回了核心经济损失。赵丹律师从业十余年来始终认为,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推进案件程序,更在于帮助当事人少走弯路、少担风险、少受损失。在这起案件的复盘里,也能提炼出不少普通主体签订和履行大额采购合同时可以参考的实务经验。首先,所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动作都要尽量留痕,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设备的验收、故障的告知、维修的结果,都要尽量通过书面或者可溯源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要等到维权的时候才发现手里没有能对应事实的凭证。其次,遇到对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要及时止损,不要抱着“再修修就能用”的心态无限制拖延,最后反而扩大自身的损失,导致后续主张额外赔偿的时候因为自身也有过错难以得到支持。最后,针对诉求的评估要客观,不要盲目提出缺乏证据支撑的主张,合理调整策略,才能更高效地争取到自身核心的合法权益。作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赵丹律师在十多年的执业过程里处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不管是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还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案件,始终以严谨的态度梳理每一份证据,跟进每一个程序,把专业要求落到每一个案件的细节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金圆大厦A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