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在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单纯看合同年限。一般来说,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就可能涉及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例如,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第二次签订合同期限为2年,若两次合同期间劳动者表现良好,不存在法定不能续签的情形,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应当签订。但需注意,这是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的情况。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即便签订多次合同,也不一定会形成类似“长期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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