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部分地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额外的奖励产假等规定,具体可结合当地政策确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总之,产假天数因生育情况及地区政策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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