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费的条款通常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此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排除劳动者获得加班费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即便合同中有相反约定,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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