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避免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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