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幼儿园若安排教师等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不给加班费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与幼儿园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幼儿园支付;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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