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认罪态度好等,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反之,如果情节严重,如造成他人伤亡等,则会判处较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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