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