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需注意,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不受上述限制。公司应依法安排加班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