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数量并无固定法定数量。加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从法律规定来看,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但实际中,加班数量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劳动者意愿等综合确定,不同行业、企业差异很大,有的企业业务繁忙加班较多,有的则加班很少甚至没有加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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