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这里强调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情况。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此前已经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可以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3.但如果不存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双方协商一致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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