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3.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另外,对于部分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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