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特殊情况:如出现需要鉴定等影响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于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适用简易程序,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总体而言,劳动仲裁结果通常会在受理后的较短时间内得出,但具体时长会因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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