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供货方交付货物后,购货方以多种理由拒付96260元货款。供货方委托李晓航律师,律师以结算单等为依据确认结算、主张欠款利息。法院全额采纳意见,判决被告付款付息。律师提醒交易重视书面合同与证据保存。案情简介在一宗商砼供货的买卖合同中,供货方完成货物交付后,却陷入收款困境。购货方虽认可货物规格和数量,但口头否认单价,并质疑签字人员的权限,以“未对账、报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96,260元货款。购货方还抗辩称部分工程非其施工,然而在庭审中仅作口头抗辩,未提交任何反证。委托介入供货方在货款迟迟无法收回的困境下,委托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李晓航律师。李晓航律师秉持“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的信念,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分层办案策略确认结算依据李晓航律师没有陷入对方的口头约定争议中,而是以结算确认单和对账单为核心展开工作。结算确认单详细记录了供货日期、商砼型号、数量及单价,且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部分单据还加盖了项目部公章。依据商事交易惯例,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结算内容的认可。对于“非其施工”的抗辩,对账单明确记载购货单位为被告公司,签字人员均为被告自认的临时雇佣人员,其收货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签字确认的单据属于书面形式合同的一部分,可作为结算依据。主张欠款利息虽然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长期占用资金造成了供货方的客观损失。李晓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该条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调解落地结果经法院审理,全额采纳了李晓航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剩余货款96,260元,并自2026年5月12日(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2,207元、保全费983元均由被告负担。律师复盘手记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被告的抵赖,不陷入无谓的口头争议,而是回归证据是关键。通过细致梳理结算确认单和对账单,逐笔核对供货信息与签字人员身份,构建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抗辩。在利息主张上,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损失提出合理诉求,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同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企业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明确各项条款,保存好交易单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李晓航律师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12年执业经验。她本科毕业于大庆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目前正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还持有行业商标权专家证书。她擅长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曾处理过众多重大民商事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同时,她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是哈尔滨电视台《律师帮帮忙》节目受邀出镜律师。如果您在相关法律领域遇到问题,欢迎向李晓航律师咨询,她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