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寅律师,毕业于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是一位专注于医疗卫生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他坚持“亲自接待、亲自分析、亲自代理”的执业原则,从证据梳理、鉴定听证到法庭交锋,全程亲力亲为。凭借对
医疗行业现状的深刻洞察,结合临床实务与鉴定实践,多角度剖析案情,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有着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真正实现“以医解法、以法护医”。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包寅律师经办的这起典型医疗纠纷案件。2021年5月,林女士因腰痛伴肛门坠胀,入住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进行骶管囊肿切除等手术,术后医方给予甲强龙静脉输液治疗。此后,双方因该次诊疗行为产生纠纷。2023年7月,在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医方一次性补偿林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同日,双方共同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次月医方按约支付了10万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初,林女士先后被诊断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白内障以及胰体肿物(倾向恶性)。林女士认为,这些严重的后续疾病均是医方当年“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的副作用,于是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后续医疗费等5.7万余元,并主张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起案件中,患方面临着未知疾病发展的困境,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只针对当时已显现的损害后果,几个月后查出新疾病时,从情感上极易将之与当初的“激素治疗”联系起来,陷入维权困境;而医方面临着被打破“息诉服判”的困境,如果签署了具有终局性质的协议后,患方仍能随时以“新发现疾病”为由无限期、无休止地发起巨额诉讼,医疗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成本。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患方的新诉求,协议中“一次性解决”的条款究竟能涵盖多大范围的损害;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新确诊”的疾病,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争论一件事情,说这个事情存在的人,得拿出能证明这件事情存在的证据才行。就像你说某个地方藏着宝藏,你得拿出藏宝图或者其他能证明宝藏存在的线索,不能光靠嘴说。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林女士主张新确诊的疾病是医方“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的,那么她就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这些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该规则在案例中,明确了患方的举证责任,若患方无法提供“初步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同林女士因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诊疗的因果关系,最终面临败诉。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展现了严谨的审查逻辑。对于协议达成前已存在的损害,如林女士主张的骨质疏松、股骨头损伤等问题,均发生在2023年7月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这些属于达成协议时“能够明确的损害后果”,已被10万元的“一次性解决方案”所涵盖,患方无权以相同事由另行主张。对于协议达成后“新确诊”的疾病,如青光眼、白内障、胰腺肿瘤等,法院进行了医学常识与初步证据的审查。青光眼系自身眼部结构造成,与激素使用导致的青光眼机理不同;白内障患者年龄增加且患有青光眼,均是诱发因素,且距案涉诊疗已超两年,缺乏直接关联迹象;胰体肿物患者未能提供任何初步医学文献或证据,证明肿物与甲强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患方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一二审均驳回患方百万索赔。
包寅律师在解读此案时表示,“医调委+司法确认”是定海神针,签署务必三思。司法确认赋予了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法律不支持当事人违背契约精神“翻烧饼”。患方在选择和解与签署“一次性解决”协议前,务必确保自身病情已经稳定,或者已经处于“医疗终结”状态。同时,患方若主张“新损害”,必须先提供“初步证据”,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启动漫长且昂贵的鉴定程序,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医疗机构在此类调解中,应当坚持“调解+司法确认”的标配组合,在协议条款的拟定上,明确界定补偿所涵盖的范围,写明兜底条款,以此防范后续无理缠诉。
如果您正面临医疗纠纷困惑、鉴定难题,包寅律师将以专业素养、实战经验与责任意识,为您提供法律支持,守护您的生命健康权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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