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2.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3. 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4.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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