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一名在某制造企业工作超过十四年的来料质检员,在2025年遭遇了
公司的单方辞退。公司以其工作弄虚作假为由,不仅扣罚了其当月工资,还直接终止了
劳动关系。这名员工不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案件经过
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最终诉至
法院。广东侨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健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参与了一审诉讼程序。
这起
劳动争议的核心在于公司扣罚工资的依据是否合法,以及单方辞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需要承担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公司不仅要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违纪事实,还要证明其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同时解除程序也需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对公司的各项主张进行了逐一反驳。针对公司声称的弄虚作假行为,律师指出公司提交的所谓调查材料仅为单方制作的PPT文件,缺乏调查人员签字,也没有原始复检数据等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员工存在违纪事实。对于扣薪依据的公司奖惩制度,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员工曾签字确认知悉。关于2025年5月工资差额,公司主张系员工多休一天所致,但证据显示该休假系公司统一安排,非员工个人原因,公司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对于公司主张员工严重违纪的辞退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结合该员工14.5年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核算了赔偿金总额。此外,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支持了在仲裁时效内的近三年部分,但更早年度的诉求因超过时效未获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2011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2025年5月工资差额1154.10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66.21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9301.86元。同时,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也反映出,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有扎实的证据和合法的程序作为支撑,否则将面临支付高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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