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开具离职证明。首先,离职证明应包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离职前职位、入职及离职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原公司按照正常流程开具,在证明中注明公司曾用名及现用名,以表明两者的关联性。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者,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及解除情况。原公司应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确保离职证明真实有效,以保障劳动者后续就业等权益不受影响。总之,公司名称变更后,按正常程序如实开具离职证明,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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