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工时制: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 特殊工时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标准工时制的限制。3. 加班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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