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员工离职时知道单位少发了工资等侵害其权益的情况,那么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处理相关争议。若超过一年未申请,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不再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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