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3.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时间会因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及时关注通知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前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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