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到期终止,企业无需支付赔偿。2. 若企业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合同到期终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员工工作三年,月工资5000元,企业应支付15000元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 若企业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同样需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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