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使没有供热合同,若供热方依约供热,用热方却未缴费,供热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一般可参照当地供热行业习惯或交易惯例确定违约金标准。比如,参照同地区类似供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等。 若因用热方欠费给供热方造成实际损失,供热方可以主张用热方赔偿该损失,损失包括供热成本、预期利益等。例如,供热方为额外供应给欠费用户供热所增加的燃料成本等。2. 如果双方未就违约金有任何约定,供热方通常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用热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以供热方的实际损失为限,如为恢复供热正常运营的合理支出等。 供热方也可与用热方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协商一致后,用热方应按协商结果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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