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在房屋买卖交易里,假如遇到违约纠纷,结果突然反转,让本应胜诉的你面临巨大经济损失,该怎么办?很多人觉得有合同在,按照常规逻辑走就行,却不知司法程序里藏着不少认知误区和权益陷阱。今天就来给你介绍一位能巧妙化解这类难题的律师——
黑龙江东禹
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
蒋某在2013年向柳某买了套门市房。双方约定,蒋某先付部分首付,剩下的房款以卖方亲属李某的名义去
银行贷款,由蒋某负责偿还。蒋某接收房屋用了好多年,却没按约定还完
贷款,房子被银行追债拍卖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蒋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把卖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还要卖方返还已付的首付款和贷款本息,总共超30万。一审时,
法院驳回了蒋某的诉求。可到了二审,结果大反转,法院改判支持蒋某,让卖方返还近35万。这突如其来的“败诉”,让卖方柳某和李某慌了神,赶忙找到了王伟律师。
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觉得二审都判了,基本就定局了,或者认为只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一定能
解除合同。但这些想法其实是错的。王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二审判决有根本性错误。他指出,根据《购楼房协议》,蒋某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是他长期违约不还款,才导致房子被拍卖,他是唯一的根本违约方。而且,按照《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精神,
合同解除权是给守约方的救济权利,用来惩罚违约行为。允许违约方通过违约获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曲解了法律精神。二审法院只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判解除合同,没考虑是谁造成的这个结果,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在某高院的再审庭审中,王伟律师围绕“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这个核心观点,清晰阐述法理。最终,高院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蒋某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了35万经济损失。
第一个盲区:违约方不一定有权解除合同。很多人以为只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谁都能要求解除。但实际上,合同解除权一般是给守约方对抗违约方的,违约方不能靠自己的违约行为来获利解除合同。
第二个盲区:二审判决不一定就是最终结果。不少人觉得二审判了就没办法了,其实只要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再审是有可能扭转局面的。
如果你也正面临类似复杂的
合同纠纷,别干等着结果,趁早找专业律师。王伟律师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
大庆师范大学法律专业,获学士学位,目前正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硕士。他擅长
民间借贷、
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的律所位于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执业过程中,他始终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有了专业律师,就多了一份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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