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1. 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人民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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