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不可以补办,但可以申请重新开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心分析: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对职工工伤认定结果的正式书面凭证。其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若丢失,重新开具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一般来说,职工有权利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出具,这是基于工伤认定决定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的重要性。关键构成要件在于职工确实曾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且有合理理由证明其丢失。实务建议:职工若发现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应尽快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开具的申请。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等证明自己工伤认定的事实。一般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申请原因,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会重新开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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