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崔茂秀律师,执业10年经验丰富。文中介绍其处理的两起劳动纠纷案件,包括高管双倍工资案和劳动者追偿社保费案,崔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制定策略,虽结果有胜有败,但为维权和司法提供参考。劳动纠纷维权:崔茂秀律师展现专业风采在劳动纠纷频发的当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的崔茂秀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劳动者排忧解难。崔茂秀律师简介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他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执业10年来,他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赢得了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高度评价。他的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服务地区为威海,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高管岗位劳动者双倍工资案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驳回了甲的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即便存在劳动关系,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甲作为店长负责公司人事及劳动合同管理,未签合同系其自身过错。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反驳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指出仲裁委裁决的逻辑矛盾,转移举证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的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诉求,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该判决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劳动者追偿社保代缴费用案甲(化名)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从事车间流水线生产工作。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了社保费用。离职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二人系夫妻关系,丙为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A公司财产与丙、丁个人财产混同,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辩称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助形式按月发放给甲,且甲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及社保争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如下办案思路:梳理核心证据,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主张格式协议无效,举证协议非甲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A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主张用人单位全额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强调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约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并非当然构成实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财产混同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保费用核算应兼顾公平原则。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崔茂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他的办案思路和策略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能从这些案例中得到启示,在今后的劳动和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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