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王秀丽律师,她毕业于山西大学,有16年执业经验,擅长多领域案件。在离婚案中,以证据和事实抗辩使法院不准离婚;在货款案中,从证据、主体、时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展现专业担当,维护当事人权益。王秀丽律师:以专业与智慧捍卫当事人权益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她就是王秀丽律师。 深耕法律领域,铸就专业素养王秀丽律师是山西长治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2004年5月,她被评为山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经山西省团委、校团组织部推荐到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民行科工作。2006年,她投身律师专职工作,从此开启了精彩的法律职业生涯。2009年8月,她与其他律师共同创办了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2025年又加入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她有着16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1404201111692126,服务地区为长治,联系地址位于山西长治潞州区紫金东街266号。她擅长处理婚姻、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同时担任山西省女律师协会理事,长治市新联会理事、山西省优秀青年女律师、长治优秀律师,还担任长治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山西省刑事委员会委员,主办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证据不足不予判离,维护婚姻自主权益在山西省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王秀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能力。原告孙某某(再婚)与被告张某(初婚)2000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十余年。2026年4月,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王秀丽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多方面的核心抗辩策略。首先,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出轨事实,她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交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的原始载体,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要求,该主张缺乏事实支撑。其次,她梳理了双方十五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细节,证明被告长期勤恳持家,照料原告婚前子女并协助其操办成家事宜,对家庭贡献显著,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不存在法定破裂情形。最后,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她明确提出本次离婚诉讼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愿,系原告子女因财产利益挑拨、胁迫原告起诉,夫妻双方本身无核心矛盾。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同时建议双方在后续生活中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王秀丽律师的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益,避免了因第三方干涉导致的不当婚姻解除,充分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十余年陈欠货款抗辩,驳回全部诉求2025年,一起关于十余年陈欠货款的案件引起了关注。原告以2012年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欠付的钢丝绳货款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其作为项目部会计,从未向原告采购过货物,欠条内容并非本人书写,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委托王秀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王秀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她针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欠条,指出落款签名与欠款内容并非同一人书写,且原告无法提供货物交付凭证、采购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同时结合原告起诉状中前后矛盾的采购主体陈述,动摇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她还梳理被告的任职情况及项目采购主体资质,明确案涉货物采购属于公司项目部的职务行为,被告作为会计个人并无采购权限,也未实际收取案涉货物,原告将个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划清个人与单位的责任边界。此外,她同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案涉欠款发生于2012年,原告直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从程序上进一步削弱原告的胜诉可能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欠条核心内容与被告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障。王秀丽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论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她将继续书写精彩的篇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