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息与案件背景
朱伟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中共
福建典格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同时担任
厦门市多个协会和组织的重要职务,如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首届个人会员等。他拥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
仲裁经验,擅长处理企业顾问、
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2019年底,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经媒人介绍后相识并开始交往。2020年初,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甲某给付订婚礼金。2020年底,双方定于2021年1月举办婚礼,甲某及其母亲分多次将
结婚聘礼交付给乙某。婚礼结束后,二人在厦门租房共同生活。然而,2021年11月,双方因琐事吵架后开始
分居。此后,甲某为索要已经给付的彩礼,向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的陈华河、朱伟强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分析与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甲乙二人未办理
结婚登记。未办理的原因是为了甲某申请保障性住房,而在保障性住房批准后,乙某就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结婚登记,直至双方分居。
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法官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最高人民
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指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
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甲某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然甲某乙某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但是考虑到双方均已经举办了婚礼,而且已经共
同居住近一年,实质上与夫妻关系并无二致。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乙某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返还的现实考量与启示
在婚约财产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仅仅规定了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对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官的自主裁量权,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返还彩礼并非全额返还,也不是全部不还,考量的因素遍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风俗习惯、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
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这方面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诉讼中变数较大。所以,为了避免因爱成仇、赔了夫人又折兵,双方在缔结婚约之前还是要慎之又慎。
婚姻不仅仅是一场仪式,更是两个人情感的结合。彩礼作为中国婚姻习俗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立法之初主要是为了遏制骗婚的情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在给付彩礼后甚至在办理结婚后,马上悔婚,导致双方婚姻难以开展或者持续。因此,在面对彩礼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加理性地对待,以感情为基础,遵循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彩礼纠纷,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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