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崔茂秀律师处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一是高管双倍工资争议,明确用人单位签合同义务及高管过错归责例外;二是社保代缴费用追偿,强调单位缴社保义务及举证规则。律师专业服务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劳动争议背后:律师助力权益维护在劳动纠纷频发的当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保障?崔茂秀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高管双倍工资争议:法理与情理的权衡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他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至今已有10年执业年限。在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中,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甲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费用,但仲裁委驳回了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其自身过错。面对这些难点,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反驳仲裁时效抗辩;指出仲裁委的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判决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社保代缴费用追偿:法律规定与证据的博弈在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中,甲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离职后,甲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列为共同被告,主张A公司财产与丙、丁个人财产混同,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辩称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放,且甲签订了离职协议承诺无社保争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存在劳动合同及离职协议效力认定难、社保补助举证难、夫妻股东设立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认定难、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举证难等问题。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思路。他聚焦核心诉求,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否定格式协议的效力,举证协议非甲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A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要求A公司全额返还。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约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并非当然构成实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劳动者举证证明;社保费用的核算应兼顾公平原则。崔茂秀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