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房子设立居住权后卖出,居住权人在权利期限内仍有权继续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核心分析: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性。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居住权的存在,居住权人基于与所有权人设立的居住权合同等约定享有居住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居住权设立合同或其他法定形式,且居住权未因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等原因消灭。实务建议:若居住权人要继续居住,需确认居住权的设立依据及期限等情况。可收集居住权设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若与房屋新所有权人产生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居住权益,要求确认居住权并保障继续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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