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2. 通常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例如,职工因工伤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口愈合较好且不再需要频繁治疗,身体状况相对稳定时,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等,从而依法获得相应赔偿。具体时间需结合实际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遵循上述关于伤情稳定及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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