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否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以下情形,甲方可单方面解除: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 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合同无效。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有下列情形,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也可解除: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2.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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