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2. 例如,员工在工厂工作三年,月工资为5000元,工厂搬迁员工不愿去新厂,工厂应支付3×5000 + 5000 = 20000元作为补偿。3.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劳动法规确定。员工可与工厂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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