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3. 在时效期间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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