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缺席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2.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同样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3. 缺席方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缺席可能导致其无法充分陈述观点、提供证据等,影响自身权益主张。而裁决结果会基于现有证据和事实作出,缺席方可能因未积极参与而承受对己不利的裁决。所以,双方都应重视仲裁程序,按时到庭,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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