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怀孕女员工月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工作3年,其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总之,怀孕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获得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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