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厂市内搬迁,若员工因此不去,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市内搬迁通常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2. 不过,若搬迁导致员工通勤距离大幅增加、工作环境明显变差等,致使劳动合同实际已难以履行,且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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