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4.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签合同的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